對于氣體滅火鋼瓶的檢驗年限和壽命年限,根據相關規范。具體如下:
1.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。
2.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3.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。
4.液化石油氣鋼瓶,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定。
5.低溫絕熱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
6.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,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汽車報廢時,車用氣瓶同時報廢。
氣瓶在使用過程中,發現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
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發生交通事故后,應對車用氣瓶、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。
7.3定期檢驗周期
定期檢驗是指在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。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。下次的檢驗周期,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,按照以下要求確定:
(1)安全狀況等級為1、2級的,一般每6年一次;
(2)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,一般3-6年一次;
(3)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,應當監控使用,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,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;
(4)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,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,否則不得繼續使用;
(5)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,符合其規定條件的,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;
(6)應用基于風險的檢驗(RBI)技術的壓力容器,按照本規程7.8.3的要求確定 檢驗周期。
關于報廢年限的規定:
4.1.2 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,登記后不予以檢驗。
GB 13075-1999《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》
4.1.2 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盛裝腐蝕性氣體以及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按報廢處理,登記后不予檢驗。
根據相關規范,鋼瓶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為3~6年,具體年限根據上一次檢驗的情況確定。
鋼瓶的報廢年限,鋼質無縫鋼瓶為30年(最大年限),鋼質焊接鋼瓶為20年(最大年限),具體是否報廢還需要根據廠家的說明或檢驗情況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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